采購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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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范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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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判采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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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采購人不能準確提出采購項目需求及其技術要求,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后研究確定的;(2)采購需求明確,但有多種實施方案可供選擇,采購人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從而優(yōu)化、確定實施方案的;(3)采購項目市場供應競爭不充分,已知潛在供應商比較少,或已通過公告邀請方式驗證有效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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詢比采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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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購人可準確提出采購項目需求和技術要求、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采購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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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價采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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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參數明確、完整,規(guī)格標準基本統(tǒng)一、通用,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采購項目。以價格競爭為主的物資出售、權益出讓等交易活動,可參照競價采購方式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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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采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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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,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;(2)為了保證采購項目與原采購項目技術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,需要繼續(xù)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的;(3)因搶險救災等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需要進行緊急采購的;(4)為執(zhí)行創(chuàng)新技術推廣運用,提高重大裝備國產化水平等國家政策,需要直接采購的;(5)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(yè)秘密不適宜進行競爭性采購的;(6)潛在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,且依法有資格能力提供相關貨物、工程和服務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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框架協(xié)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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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以確定采購計劃的應急、零星需求采購,或者需要頻繁、重復組織采購同類工程、貨物或服務的采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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